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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文书制作与运用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函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3-11-06








文书制作与运用





 一、文书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八条等规定制作。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办理部门收到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党组)办公厅(室)、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的,应当在分转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等承办部门研提意见后汇总审核形成本文书呈报审批。 二、文书制作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办理部门收到相关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的,应当分转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等承办部门研提意见。承办部门要认真检索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历史记录,结合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严格审核,突出政治把关,研究提出意见,报批后提供牵头办理部门。牵头办理部门汇总审核,按规定程序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提供。 三、文书实践运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要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事项范围,原则上应为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事项,以及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党组)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同级党委(党组)办公厅(室)、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等换届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批的重要表彰奖励事项,以及“裸官”和备案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批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审核征求意见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是要准确把握受理人员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受理人员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监督的干部;拟任同级及以上党委(党组)管理职务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运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加快消化存量问题线索,提高线索处置效率,确保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质效,防止久拖不回。要按照实事求是、逻辑严密、表述清晰、内外有别的要求出具党风廉政意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一般不对外提供具体问题线索,对于涉及正在进行核查等敏感情况的,需稳妥把握。 四是征求党风廉政意见所涉人员较少的,可逐一进行说明,不再进行分类。 五是征求党风廉政意见所涉事项属于干部选拔任用以外的表彰奖励、辞去公职、因私出国境审批等事项的,根据相应规定拟写回复意见。 六是本文书是以纪检监察机关抑或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办理部门名义出具,需根据征求意见单位来函情况相应确定。征求意见单位是以该单位名义来函征求意见的,本文书需以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办公厅(室)名义出具;征求意见单位是以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来函征求意见的,本文书需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办理部门名义出具,但上级党委(党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来函征求意见的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出具本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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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结合新的监督执纪执法实践,对监督执纪执法中常见的84种文书加以归类,逐一从文书制作依据、制作程序、实践运用三方面对文书的起草运用、实践把握等进行阐释,有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准确运用各种常见文书,进一步提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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